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主要是由我市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市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贯彻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精神。根据党和政府经济建设和发展战略,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到“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帮助经济薄弱乡镇村和社会弱势群体脱贫致富,为推动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和共同富裕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宁波市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
第四条 本会会址在宁波市马园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鼓励、引导、组织、推动我市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到“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经济薄弱镇乡村等,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安排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开展爱心帮扶等活动;
(二)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和代表人士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三)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内外有关机构、工商社团、工商经济界人士建立联系、发展友好 往来,促进了解、加强合作;
(四)代表并维护理事的合法权益,反映理事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举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六)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情况;
(七)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八)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各种荣誉职务的推荐工作,承办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理 事
第六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由企业理事、团体理事、特邀个人理事组成。
第七条 凡热心参与光彩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认同光彩事业宗旨,赞同光彩事业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理事义务的企业、团体和特邀个人理事,经企业、本人或单位申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批准,可担任企业理事、团体理事和特邀个人理事。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届中增补由秘书长提出推荐名单经会长会议审定后,在理事会上通报;
(四)本会秘书处发给理事证。
第九条 理事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
第十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参加本会活动应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理事证自动作废。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得到到会理事、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工作范围与本会工作有一定联系;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四)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聘请顾问若干人;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紧急事宜。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退休或工作变动,应辞去相应职务,有相应人士接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及赞助、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服务和经济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务发展。本会捐赠资金按资金的管理规定使用。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见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