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简介
章程
理事名单

章程

宁波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宁波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英文名称是:Ningbo Non-party Intellectuals Association,缩写为:NN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各界中高级党外知识分子为主组成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联谊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共宁波市委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统战工作的重要平台和载体,是党外知识分子之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深入开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实践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政治培训、主题教育、社会实践始终,引导党外知识分子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进共识、凝聚力量,把党外知识分子更好地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宁波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滨海大都市,奋力走在“两个先行”最前列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秘书处设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8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教育。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经常性开展理论学习、专题讲座、形势政策报告等,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会员之间交流研讨、互动学习、相互启发、共同提高。

(二)培养人才。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业绩突出和群众认同的无党派代表人士。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台阶,锻炼和提高其综合能力,为统一战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建言献策。组织会员结合自身专业建诤言、献良策。认真组织考察调研活动,了解社情民意,汇聚集体智慧,形成高质量的政策建议,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四)服务社会。积极主动服务高质量发展,服务创业创新;关心社会发展、关注社会民生、履行社会责任。围绕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科技推广、文教宣传、医疗下乡、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五)联谊交友。丰富活动形式,促进交往交流,增进会员间的相互了解,密切感情、增进友谊。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间的交流。

(六)加强指导。对各区县(市)知联会,在甬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知联会等开展工作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且在宁波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在甬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具备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无党派人士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作所在地党委统战部推荐,并经本人同意;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本会的文件资料,优先接受本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和服务,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密切联系社会各界党外知识分子,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荐优秀人才;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三)听取、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同时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辞会或除名;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向会员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订草案,解释本会章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视情设立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设会长会议,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主要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

(二)领导本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任免副秘书长;

(四)研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会议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社会上或所从事的专业领域(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会长会议成员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如工作特殊需要,经中共宁波市委统战部批准可适当超龄。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会长会议成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聘请名誉会长;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长不在期间,可以委托其他副会长履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会务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处,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小组、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络员等,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的行政拨款和其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和宁波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正案经2022年9月30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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