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宁波海外联谊会章程

(2014年7月31日宁波海外联谊会六届一次理事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波海外联谊会;英文译名为Ningbo Chines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缩写NCOFA。

    第二条  本会由宁波市各界代表人士及有关单位和团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自愿结成,是加强宁波市各界人士同港澳台海外朋友合作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宗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促进宁波各界人士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发展宁波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宁波市委统战部和宁波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址设于浙江省宁波市马园路2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广泛联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积极促进宁波社会各界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介绍宁波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港澳台和海外各界人士对宁波建设与发展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宁波等地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五)为海内外人士安排有关荣誉职务等做好推荐工作。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分个人理事和团体理事。个人理事由主管部门商有关方面确定。团体理事为港澳台海外同乡社团和市级有关涉外职能部门、县(市)区海外联谊会。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宁波海外联谊会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理事。

理事有退出本会的自由。理事退会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如违反本会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视情处理。

    第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活动;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业务指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有关单位和团体理事推举的理事及特邀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一般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

    (四)选举正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三)批准理事会的增补或去职;

    (四)必要时可增免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个别成员,任免秘书长,并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根据会长和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或撤销工作机构,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发有关文件,审定重要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赞助、捐赠;

    (二)其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理事会议2/3以上理事通过,并在理事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活动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31日六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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