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统一战线理论学会

简介
章程
理事名单

章程

宁波市统一战线理论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全称为宁波市统一战线理论学会,简称宁波市统战理论学会,英文全称为Ningbo United Front Theory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NUFTRA。

第二条本会是由研究和宣传统一战线理论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着力研究新时代统一战线事关长远发展的理论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为市委决策、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有关问题和市委统战部开展有关工作提供参考,为统一战线理论创新提供支撑,为深入践行“八八战略”,确保基本建成具有全球竞争力、共同富裕先行的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取得决定性进展,打造率先呈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生动图景的标杆示范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波市委统战部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有:

(一)通过社会招标、委托承接等方式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课题研究;

(二)组织开展统一战线学术研讨活动;

(三)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宣传,编辑出版刊物和资料;

(四)为会员开展统一战线理论研究提供服务;

(五)加强同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省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市内外统战理论研究机构和团体的联系,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六)协助做好浙江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研究基地、宁波市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研究基地有关工作;

(七)完成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省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和市委统战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统一战线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能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本会开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6年1月27日宁波市统一战线理论学会第八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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