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0 | 浏览数:

各县(市)区侨办、公安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和浙江省侨办、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的精神,规范我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宁波市侨办、市公安局制定了《宁波市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侨办和市公安局联系。

  附件:1、《宁波市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细则(试行)》

          2、《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受理单》

          3、《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4、《华侨回国定居意见征询函》

          5、《华侨回国定居意见复函》

          6、《居留签证及出入境情况记录单》

 

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宁波市公安局

 

                          2014年6月25日

附件1:

宁波市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华侨申请回国来甬定居,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执行。

  第四条 华侨回国来甬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核;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进行复核并负责审批;县(市)区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负责核查户籍注销情况和落户条件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宁波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询并出具申请人出入境信息记录。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与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华侨回国来甬定居的审批和落户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华侨申请回国来甬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原注销户口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在原单位所在地申请或拟定居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

  第七条 华侨申请回国来甬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拟定居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应凭证的住房,直系亲属承诺愿意提供其长期居住。

  (二)申请人有稳定的生活保障。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

  1.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有高于拟定居地最低生活保障的稳定经济收入;

  2.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

  4.本人国内直系亲属有稳定收入,承诺愿意长期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第八条 华侨申请回国来甬定居,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应当同时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符合拟定居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落户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夫妻一方出国前非宁波市户籍或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在宁波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

  (二)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在宁波市拟定居地有常住户口的;

  (三)出生在国外、在国外无人赡养,在宁波市拟定居地有常住户口的成年子女并愿意提供其长期生活保障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形需来宁波市定居的华侨。

  第九条 华侨申请回国来甬定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二)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提供复印件;

  (四)国外居留证明原件(签证、居留证等可以证明其取得合法居留权的相关材料);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居留证明原件,或者经侨务部门认可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件原件;

  (五)能提供五年以上出入境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出入境窗口出具的五年以上出入境查询记录;

  (六)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且出国前在国内有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原国内常住户口注销证明;

  (七)提供下列稳定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之一:

  1.高于拟定居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收入证明或5万元(人民币)以上定期一年存款证明;

  2.出生在国外、无人赡养来甬投靠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应提供经公证的被投靠人的收入证明、同意提供长期生活保障的承诺书。

  (八)提供下列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之一:

  1.申请人在拟定居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权属;

  2.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属证明,投靠成年子女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同意落户和长期居住的承诺书。

  (九)二张两寸正面免冠近照;

  (十)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夫妻团聚的,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非中文的需提供经侨务部门认可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二)投靠父母或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应提供能体现亲属关系的出生证或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出生在国外,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还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文书原件或者经侨务部门认可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父母只有一方是华侨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拟定居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原为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回国来甬定居的华侨,属于国家、省级“千人计划”和宁波“3315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型领军拔尖人才,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从优从速办理。

  (一)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二)宁波市委组织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

  (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提供复印件;

  (四)国外居留证明原件(签证、居留证等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

  (五)二张两寸正面免冠近照。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应当继续在国内居留,并配合办理审批;办理期间出境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本人在国内居留期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提供本章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出具受理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华侨身份,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本辖区同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办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注销、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申请人落户条件、护照与出国前户口登记姓名或出生日期不一致申请人变更更正条件等,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在收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意见复函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华侨回国定居意见征询函》和《华侨回国定居意见复函》应采用规范的打印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在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告知受理单位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必要时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可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查申请人出入境记录信息、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情况。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回复宁波市侨办。

  第十五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出具《不予批准说明书》,并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通知申请人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

  补充材料时间和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十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定居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当将《华侨回国定居证》送达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委托国内亲属领取。

  第十七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华侨本人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受理单位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时,发现《华侨回国定居证》存在异常的,应当暂缓办理落户手续,并及时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实。

  第十八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遗失的,华侨本人可向原受理单位提出换发、补发申请。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按第十五条规定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规定的样式印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和材料审核工作,按照规范的审核流程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负责材料的复核和审批工作,并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与同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互通相关政策信息、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办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出有效解决办法。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建立华侨回国定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不断完善和规范受理、审批等相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上月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情况,定期与宁波市公安机关通报办理审批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违法违规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并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决定,撤销已经登记的常住户口。申请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办理华侨回国定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并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宁波市公安局按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2: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受理单.doc

附件3: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doc

附件4: 华侨回国定居意见征询函.doc

附件5: 华侨回国定居意见复函.doc

附件6: 居留签证及出入境情况记录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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