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侨务法规,正确适用侨务政策,规范“三侨生”身份认定,按照省侨办《“三侨生”身份认定办法》的统一要求,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定机构
“三侨生”身份认定由考生本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侨办或市侨办审核认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考生在市侨办认定“三侨生”身份。
二、认定范围
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的宁波市户籍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籍的学生。
三、认定程序
1、填写表格
申请身份认定的考生需填写《浙江省“三侨生”身份认定审核表》(以下简称《身份认定审核表》,在浙江侨网http://www.zjswqb.gov.cn/下载或到受理侨办领取)。
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需填写《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政策加分登记表》,考生在就读学校领取);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需填写《宁波市高中段招生加分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加分考生登记表》,考生在就读学校领取)。
2、提供材料
(1)户籍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归侨学生提供本人由省侨办颁发的《归侨证》;归侨子女需提供父母一方的《归侨证》;华侨在国内子女应提供父母一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住在国居留证原件、我驻外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住在国居留证的公证原件、在外实际居住时间证明(申请身份认定的考生持父母一方护照到宁波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翻译出入境记录,费用自理。
(3)亲属关系证明
华侨、归侨子女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考生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中已明确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与华侨或归侨具有扶(领)养关系满五年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扶(领)养关系证明,按华侨或归侨子女进行身份认定。申请人和华侨或归侨具有继养关系的,需提供父母离婚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继父(母)婚姻关系证明。
3、审核流程
申请人持《身份认定审核表》、《政策加分登记表》和上述相关材料,到第一条规定的相应认定机构办理身份认定。
受理侨办要严格审查、认真核实,确认申请人符合“三侨生”身份认定条件后,留存相关材料,并在《身份认定审核表》和《政策加分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交申请人带回学校。《身份认定审核表》和上述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市侨办审核。
四、相关事项
申请人材料不充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机构补充材料,逾期视自动放弃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受理机构不予身份认定,并向申请人解释相关政策法规。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